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雲林縣聖心社會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雲林縣聖心社會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聖心社會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條 本會以照顧老人暨弱勢族群之生活、健康、休閒與教育,關懷社區等為宗旨。


  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老人族群關懷任務


(1)     關心老人福祉及老人醫學,參與老人福利與公共衛生政策之研究、推動及促成。


(2)     輔導建立正確之醫療常識。


(3)     推動老人長青教育,強化銀髮族群之成長,擴散人際及資訊網路。


(4)     提升銀髮族知性休閒及身心健康之生活品質。


(5)     運用團體資源力量,建立銀髮族群之交流互動,經驗分享與傳承。


(6)     發展並建立長期社區居家照顧模式。


(7)     老人之居家照顧服務。


(8)     提供居家照顧所需基本器材與敷料,輔導並訓練家屬使用,使其能獨立執行居家照顧工作。


(9)     配合並執行政府政令及衛生單位之各項居家護理計畫,擴大服務成效。


(10)        辦理居家照顧成果展覽與宣導活動促進鄉民健康福祉。


二、    婦幼族群關懷任務


(1)     推動辦理各項婦女及幼兒成長與教育課程。


(2)     結合中小學及社區推動辦理有關幼兒教育及成長之活動。


(3)     推動辦理外籍配偶及幼兒,融入當地生活文化與教育研習。


(4)     辦理婦幼各項福利之爭取,並協助弱勢婦幼照顧。


(5)     辦理單親與弱勢家庭子女課業輔導。


三、    其他弱勢族群關懷任務。


四、    急難救助與其他社會服務。


五、    志工隊的招募、訓練與成立,落實關懷行動。


六、    推行各種社區關懷任務。


七、    與其他公益團體聯絡並參與公益活動。


八、    其他符合本社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


(1)  一般會員:凡籍設雲林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學生會員:凡籍設或就讀於雲林縣,贊同本會宗旨之在學學生,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3)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實質貢獻,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5)  永久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公益具行為能力,繳納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永久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正式立案之社團法人,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社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以及未滿二十歲學生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設執行秘書一人,行政秘書一人,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聘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一百元,學生會員一百元,團體會員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伍百元,學生會員二百元,贊助費元一仟元,團體會員二千元,於入會及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繳納。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事業費。


六、會員捐款與對外募款。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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